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99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974號
原   告  陳埔美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
被   告  林寶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肆仟零捌拾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
拾肆萬貳仟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訴之第一項聲明(請求積欠租金)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2,000元
二、訴之第二項聲明(請求遷讓房屋)訴訟標的價額為2,040,00
  0元(每月租金17,000元x12月÷10%=2,040,000元
 【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三、以上合計為2,142,000元(2,040,000元+102,000元=
  2,142,000元)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
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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