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942號
原 告 凌華明
凌玉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蒙特利爾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運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叁拾貳萬壹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叁仟伍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陳報本件原告是否為凌華明、凌玉科二人,如原告為二人,
應補正「凌華明」之簽名,如其委任凌玉科為訴訟代理人,
應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