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99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942號
原   告  凌華明
       凌玉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蒙特利爾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運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叁拾貳萬壹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叁仟伍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陳報本件原告是否為凌華明、凌玉科二人,如原告為二人,
  應補正「凌華明」之簽名,如其委任凌玉科為訴訟代理人,
  應提出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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