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28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戴琪旃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戴琪旃住所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有被告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又原告所承保車輛與被告戴琪旃
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之地點在台北市○○區○○路2段,即侵
權行為地亦在台北市內湖區,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