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363號
原   告 皇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瑛
被   告 巧克力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佳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巧克力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服務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柒萬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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