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博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博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強盜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翁世容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玟心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