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漢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啓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淑玲 即高峰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4,9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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