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444號債權人凡爾賽宮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呂正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桂嬋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廖桂嬋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呂正祥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及債務人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以確認具狀人有代表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權及債務人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有無欠缺,此項通知已於同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書記官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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