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2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宏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3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宏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宏誠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是如附表所示4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另受刑人如附表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菀純附表:
┌────────┬──────────┬──────────┬──────────┐│編號│1│2│3│├────────┼──────────┼──────────┼──────────┤││││││罪名│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宅竊盜│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9日│102年9月3日│102年10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字第562號│署103年度偵緝字第80│署103年度偵字第3138││││號│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12號│103年度易字第250號│103年度易字第4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26日│103年4月29日│103年7月1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同左│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65號│103年度上易字第318號│103年度易字第454號││判決││││││├────┼──────────┼──────────┼──────────┤││判決│103年5月5日│103年6月10日│103年8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罪名│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3855│││││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8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27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585號││││判決││││││├────┼──────────┼──────────┼──────────┤││判決│103年9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