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92號上訴人 周柏霖 被上訴人 蔡麗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及非因財產權部分(即本院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4,500元,共14,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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