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金火 住臺南市○里區○○街○○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秋蓮 因民國10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就上開判決主文第二項上訴人應返還土地權狀部分,因無客觀事實足供認定此部分獲得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165萬元定之,另加計上開判決主文第一項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違約金3萬元部分,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1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4月9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