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2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7月,併科罰金5萬元(卷附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誤植為有期徒刑5年8月),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該司民國95年7月12日,法矯司字第0950906921號函在卷可稽。
三、據上論結,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陳春秋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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