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重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33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上訴人因傷害致重傷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39號,中華民國92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陳憲裕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鎮鑫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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