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3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金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9號,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陳憲裕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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