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100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 律師
甘義平 律師 姚本仁 律師被上訴人 謝成財
黃運忠 被上訴人天大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複代理人 賴傳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9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陳博享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