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511號
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曉稀 (原名 鄧陳曉稀 )、 鄧家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陳曉稀(原名鄧陳曉稀)之最新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511號
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曉稀 (原名 鄧陳曉稀 )、 鄧家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陳曉稀(原名鄧陳曉稀)之最新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