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15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511號

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曉稀 (原名 鄧陳曉稀 )、 鄧家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陳曉稀(原名鄧陳曉稀)之最新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