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圓伍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伍仟元,折合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明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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