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二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娟~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五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張慶芳 │雲林縣林內鄉農會│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叁萬叁仟貳佰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