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女子監獄上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6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7002227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9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利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