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64號上訴人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4月14日執行羈押,至同年7月1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97年7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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