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十六號現於臺灣台中監獄上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盜匪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6月25日以法矯字第097002157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5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