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益隆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7年4月15日執行羈押。
至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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