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1192號上訴人即自訴人甲○○上訴人即自訴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丙○○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自緝字第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