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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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8號聲請人 賴坤達 相對人即抗告人 李文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不動產附表第17欄關於樓層別「4層」之記載,應更正為「5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至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拍賣抵押物聲請狀之不動產附表第17欄關於樓層別之記載,雖亦誤載為「4層」,惟依其所提出之建物登記謄本,其上確記載建物之層次應為「5層」(見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70號卷第8頁),而非「4層」,可見本院調查之實質標的物層次應為「5層」無誤,是本院前開裁定,自可認仍屬有上開顯然錯誤而得更正,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