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智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智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凱鈴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登寶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