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7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越南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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