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號上訴人 阮冠華 送達代收人 何佳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阮惠苓 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1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02,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1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