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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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5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羅家好
被   告  黃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27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補正提出被告黃美惠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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