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停字第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停字第84號聲請人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大明 (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