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84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吳美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晟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表明具体之原因事實,即相對人何時與聲請人借款?借款金額?何時屆期?尚欠金額?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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