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74號上訴人 謝國雄
(送達代收人 許惠婷 上列上訴人與 林熙珍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月九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四百七十二萬八千五百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柒萬壹仟柒佰肆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上開所示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顏基典法官王明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全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