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71號再審聲請人 劉永 曾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本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但再審聲請人未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勝雄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