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40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國榮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邱聖淳 上訴人即被告 劉家凱 上訴人即被告 吳建輝 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鄭人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葛志偉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葛百鈴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榮、邱聖淳、劉家凱、吳建輝、葛志偉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國榮、邱聖淳、劉家凱、吳建輝、葛志偉等
5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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