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再抗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再抗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抗字第40號再審聲請人 侯尚
卓承廣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吳黃瓊英 等間就請求租地建屋土地使用權回復原狀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確定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3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再審之訴必備之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其提起再審之訴即為不合法。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1年10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9頁)。惟再審聲請人逾期仍未繳納,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6頁)。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魏芝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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