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069號抗告人環華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素芬 相對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閰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閰俊傑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因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2日本院100年度抗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而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 莊興 已於抗告人提起再抗告前變更為閰俊傑,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1紙可稽。雖閰俊傑並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然揆諸首揭規定,得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閰俊傑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方彬彬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