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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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九四號
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代理人乙○○複代理人戊○○相對人丁○○○
號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零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郵票費用其中新台幣貳佰伍拾玖元,已退還聲請人,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舜民~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壹萬壹仟參佰捌拾貳元││├─────────────┼─────────────┼──────────┤│郵票費用│參佰貳拾陸元││├─────────────┼─────────────┼──────────┤│共計│壹萬壹仟柒佰零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