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449號

原告 熊婉如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之所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新台幣(下同)1萬6,6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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