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小字第519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北小字第5192號

原告博弘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詩淵

訴訟代理人 杜俊寬

被告無限集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439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43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兩造簽訂AmazonWebService雲端服務合作協議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提供「AWSSolution及NextlinkSupportPlan」產品服務,被告應於發票開立日期後30日內付款,並自民國107年6月11日起生效。原告已交付全部產品及服務完畢,並於109年2月及自同年5月至12月止,每月5日開立發票向被告請款,被告應於110年1月5日前支付所有款項,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屢催未獲置理,為此依系爭契約、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公司已經很久沒有營業,對原告主張金額不爭執等語置辯。

四、本院之判斷: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報價單、電子發票、電子郵件、存證信函及回執、服務明細、使用費報表明細等件(見本院卷第29至45頁、司促卷第27至31頁、本院卷第109至218頁)為證,且被告對上開內容不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8,439元,及自110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林振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賴敏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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