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39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394號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蔣宜珊

被告 張權

張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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