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394號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被告 張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