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20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蘇建銘 (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吳佩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勞工紓困貸款申請書(網銀)、借款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且被告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認諾之表示,本院自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是以,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