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93號原告 謝優智 被告 曾培寓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5年度易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105年5月17日以105年度易字第67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曾培寓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宛儒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