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相對人 沈玉錢
梁雅惠 林僅喻 林宸 任 林鈺淳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存字第66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二年度存字第六六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為相對人沈玉錢、梁雅惠所提存之面額新臺幣柒佰萬元、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公債代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意旨:聲請人前依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6號裁定,以面額
新臺幣(下同)700萬元、99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建設公債,變換101年度存字第502號提存事件之提存物,並以102年度存字第668號提存書提存,為相對人供擔保在案。茲以上開公債即將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公債。
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
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6號裁定,其相對人為沈玉錢、梁雅惠,聲請人依該裁定以102年度存字第668號提存書提存面額700萬元、99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建設公債,亦係為相對人沈玉錢、梁雅惠供擔保,此經本院調取102年度聲字第26號、101年度存字第502號、102年度存字第668號卷宗查核無誤。聲請人以上開公債即將到期,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公債,應屬有據,且於法相符,應予准許。惟102年度存字第668號提存事件,其相對人不含林僅喻、 林宸任 、林鈺淳,此部分聲請,即屬無憑,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