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56號原告 廖張桂春 被告 林娟瑛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就執行程序之異議權存否所有之利益,原告主張其已履行拆屋還地之債務,被告則予否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執行名義所指之標的物即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內15平方公尺土地之價值定之,參照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0元(計算式:15*54000=81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