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東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東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判決,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如附表編號第2號所示3罪,曾經法院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本院考量法律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陳慧珊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附表: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東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判處3次)││├────────┼──────────┼──────────┼────────┤│犯罪日期│98年9月20日│97年2月24日│││││97年6月10日│││││97年7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台中地檢99年度撤緩毒│││年度案號│第71號│偵字第64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247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4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23日│105年2月2日││├─┼──────┼──────────┼──────────┼────────┤││法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確│案號│104年度訴緝字第247號│105年度上訴字第24號│││定├──────┼──────────┼──────────┼────────┤│判│判決│104年11月23日│105年2月26日│││決│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台中地檢104年度執字│台中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17269號(執行中)│第4259號(執行中,刑│││││期至10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