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25號原告 謝雅斐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陳世靈 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75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