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32號原告 陳柏昇 兼法定代理人 林幼欣 上原告與被告源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沈筱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