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交簡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苗交簡字第148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建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邱建」之記載,應更正為「邱建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邱建」之記載,應為「邱建勲」,係屬誤寫,有身份證影本在卷可稽,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有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