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65號聲請人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秀文 訴訟代理人 李采霓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蕭振文 上列相對人與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聲請人為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坐落於臺北市○○區○○路○○號之建物及土地持分(下稱系爭不動產),原係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原告於民國98年10月15日起訴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該系爭不動產於99年6月8日移轉登記為聲請人所有,有系爭不動產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憑,足見,系爭不動產業已移轉於聲請人無疑,嗣聲請人於99年6月23日聲請本院承當本件訴訟,上開之聲請核與前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2項之規定相符,自應予准許,由聲請人為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賴秀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