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6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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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683號
原 告 吳姜治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歐慧美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0元,應繳裁
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4,4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