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5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五七九號
聲請人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複代理人 余淑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廿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廿五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F0~T32┌──────────────────────────────────────────────────────┐│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七0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元)│││├─┼─────────┼─────────┼───────────┼────────┼────────┼──┤│1│正億布業有限公司袁│華南商業銀行萬華分│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四萬五千元│0000000│權利│││正吉│行││││申報││││││││期間││││││││為十││││││││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