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ОО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九四四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五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肆包(警秤毛重合計伍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伍包(警秤毛重合計肆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被告甲○○前於九十三年八月八日晚上十時許,在臺中縣○○鄉○○路○段○○巷○弄二十四之二號二樓,為警查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他命,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九四四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十四包(警秤毛重合計五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五包(警秤毛重合計四點二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消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復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十四包(警秤毛重合計五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五包(警秤毛重合計四點二公克),有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九十三年八月九日烏警刑字第00九三00六0八一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所附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等件附卷可稽,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藥物濫用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書一份附卷可稽,核係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並經被告供承在卷,核均係屬違禁物且為毒品,此外,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九四四號不起訴處分書一份附卷可參。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吳崇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